电力设施保护常识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1、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2、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
(沟)的安全运转
;3、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4、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
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5、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1、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2、向导线抛掷物体;
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
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4、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5、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6、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7、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
农作物;
8、在杆塔、拉线基础的有关规定范围以内
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9、在杆塔内
(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
)或杆塔与拉线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