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的快速灰化法操作章程
一、在称出重量的灰皿中(称准到
0.0001g
)称取粒度为
0.2mm
以下的分析煤样
0.5±0.05g
(称准到
0.0001g
),轻轻摇动灰皿,
使试样在灰皿中分布均匀,将盛有试样的灰皿置于敞开炉内温度已维持在
815±10
℃的炉口处(灰皿在炉口存放的位置应以试样不发生燃爆、飞溅现象为宜,若发生燃爆,此试样作废,再试验时其停留位置应适当外移),停放约
3分钟,再以
6分钟左右的时间逐步向炉内推进
50mm
左右,并多次转动灰皿,当煤样表面已明显氧化变色后,推至
815±5℃
高温区内灼烧(在每次推进时,若煤样发生明显较大火焰时,试样应作废),灼烧至不见火星后,精煤(灰分在在
15%以下)继续灼烧
2分钟,其它煤样(灰分在
15%以上)则继续灼烧
5--7
分钟,取出灰皿,放在石棉板上冷却片刻,再移至冷却器上冷却至室温称量。
二、生产过程当中
的内部检查均做单样试验,不进行检查性灼烧,以一次灼烧后残留物重量作为计算依据。
三、测定结果按下式计算:
Aad=G1/G2×100
%式中:Aad──
空气干燥试样的灰分,%
G1──
灼烧后残留物的重量,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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