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特别规定
为了加强
对电气失爆、带电检测、修理
、明火操作等重大机电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电气火花引发的瓦斯、煤尘事故,特制定本项规定
。1、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悬挂设备标志牌,要求注明设备电压等级、设备用途、整定参数、包机人等,内容不全处罚机电队长或包机组长50元
/处,缺设备标志牌处罚机电队长或包机组长250元
/处。2、防爆设备没有粘贴防爆合格证的按失爆处理。
3、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老鼠洞、缺螺栓、缺弹簧垫等明显失爆现象,直接责任人进住三违学习班,情节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对包机组长处罚250元
,联责队长250元
。4、接地极不合格,如长度不够,埋入不牢固,主、副接地距离不足,辅助接地不绝缘,
主接地未用裸导体等,对责任人处罚50元
,对包机组长处罚250元
,联责处罚队长50元
;不按照相关规定
安装接地装置加倍处罚。
5、擅自甩保护,对责任人
降级处理,情节严重者调离机电工作岗位或开除,对包机组长处罚250元
,联责处罚队长250元
。6、明火操作、带电搬迁和检测、修理
电气设备者,对责任人开除,包机组长降级,联责处罚三职队干250元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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