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库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
油库、油轮(驳)、油罐汽车用火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特制定本项制度
。第二条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易燃易爆、可燃场所内各种明火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第三条用火审批是由申请用火库区第一负责人和安全部门、公司领导,对动火现场仔细检查
,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指定专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由公司领导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动火。
第四条外来施工单位在库内施工用火,应当由
工程项目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基建、安全部门和公司领导会同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派出监护人员对用火现场进行监督。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
第五条需要动火的油罐和管线,要认真进行油气浓度测试,将检测数据填入
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如果作业条件、工作范围等发生任何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六条关于机动车辆进入油库罐区及危险场所的有关规定
:1.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和危险场所作业,必须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油库制定行车路线,检查预防措施落实,油库负责人审查经批准后
,方可进入。
2.非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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