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
本公司的用火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特制定本规章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包括以下厂区内的明火作业、可能产生火花的各种作业: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打磨、喷沙、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机动车辆及蓄电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
二.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公司用火分三级。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1)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罐区;(3)存储危险化学品仓库或堆场;
(4)输送易燃、可燃液体的原料管线(管架)
2.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
(1)停车检测、修理
并经认真吹扫处理、确认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从易燃易爆
装置或系统拆除,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3)公用工程设备区域(压缩机房、锅炉房)。
(4)存储非危险化学品的仓库。
3.除一、二级
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三.用火审批权限
对厂内可能产生明火的上述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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