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
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转
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
“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
“用火作业许可证
”进行多处用火。
5.特级、一级
“用火作业许可证
”有效时间不超过
8小时,二级
“用火作业许可证
”不超过72小时。若中断作业超过
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区,每年检查认定一次。超过有效期的禁止用火。
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较大设
备应取上中下三个部位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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