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制度
1、下述作业属危险作业
(1)高空作业
(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业。
(3)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4)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
(5)带电作业。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7)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8)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9)其它危险作业。
2、危险作业审批
(1)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进行危险作业前,应当由
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
“危险作业申请单
”,报安全管理机构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主管负责人
审批。(2)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时,实施单位必须经主管负责人
同意方可施工。主管负责人
应召集相关部门
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
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
(3)危险作业的单位应该制定
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经安全科室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负责人
批准。(4)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