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因火灾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矿井必须制订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各项规定,并符合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
第十八条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与进风井的距离不得小于80m。木料场与矸石山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第十九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第二十条 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第二十一条 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第二十三条 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以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二十四条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第二十五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