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拆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行为,杜绝因建筑起重机械倒塌等原因引起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务工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建筑起重机械的规范管理提出下述
意见: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租赁单位
应与使用单位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当符合
法律规定,合同文本中
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租赁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有下述情形
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建筑起重机械有上述第3条(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