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pupil在2007-3-30 16:24:00的发言: 有时候我一种感觉,希望是错觉:误解也会自成体系,这个体系甚至会全面而系统以致油盐不进,甚至将误解强加给原意。
看看啊,“你用脑运算一个题目,你劳动2小时后电脑还得工作2小时,则劳动时间是2小时,生产时间是4小时”
如此说来,小麦的生产时间要比韭菜高,小麦的生产中,人劳动时间之外,产品另一创造者土地还要工作近一年。而一荐韭菜的生产时间则要短得多啦!那么是否可以说生产时间长的小麦其价值高于好几荐的韭菜呢?决定价值量的,到底是是“劳动时间”还是ccggqq所谓之“生产时间”才是马克思所谓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呢?
再看看,“比如‘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是两小时’就说不通,因为仅有劳动创造不出商品。”
这句话荒唐的有点没边了,仅有劳动“创造”不出商品,这是句大实话,但马克思及其以前的劳动价值论者所指的劳动创造的不是“商品”本身,而是商品的价值量(且多说一句,劳动创造商品价值量的过程中,劳动所创造之值是其生产所处阶段之“新价值”,自然不包括上一阶段中间产品或固定资本折旧所转移而来的价值量,这一点您不至于不知道吧)。土地是生产商品的必要条件更是真的,甚至土地所有权与生产商品的劳动所有权相互独立的条件下,土地所有者和劳动者都会参加所创造的价值的分配,这也是事实,且也是马克思所论证过的(在马克思那儿,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是两回事,他曾气愤的抨击“浦鲁东”将这两个问题混淆,相信,你不会不知道吧。)。但是以上几个“真理”能否确定“土地参加了商品价值的创造”,更是否能确定,土地的“生产时间”也是构成商品的“时间”一部分。讲商品的价值,讲商品的价值量,所指的是其生产过程中,直接的和间接的劳动力的耗费,这里自然包括土地开发过程中所付之劳动力耗费,但是用“生产时间”把土地的工作也算进去,就荒唐大了。
最好笑的是,你说马克思偷换概念,依君之意,马克思是把原先的“生产时间”换成了“劳动时间”,那么马克思是哪里用君所指之包括着“劳动时间”之外其他要素的“工作时间”的“生产时间”概念,又是在哪里,把他所用的与君意一致的“生产时间”换成了马克思之所谓的“劳动时间”。
请指教,正面回答,不要再提出一大堆理论了,也不要以“帮”之名冠于我辈头上,我相信,你是以理论探讨为目的,不是要去攻击谁,即使要攻击也应以理论对理论,“冠名”之法,尤其是以“帮”呼之,不是你等君子所为。
抱歉,本文之攻击是两三年前的事,因为的确觉得深受“帮规”之害,根本就没有理论对理论来讨论的机会。这次将该文之尾搬过来并攻击之意,只是懒得写便复制之。如果有攻击之意我自然会给出全文连接的或全文搬过来。
我这个质疑在原文中只是在于警告“发展马克思理论要在马克思的范式下进行”这种论调,因为真正发展一个理论从来就是研究范式上突破。我国主流总是强调不能突破马克思的范式来发展马克思理论,这是什么意思?是不是自己的书读的太多,思维被书中的范式固化了,从而也阻止别人范式的突破呀?
真正的学术不是要隐藏问题,而是要正视问题并探询是什么导致了这个问题。在你还没有承认这个问题前,讨论价值由什么决定,是怎么创造出来,是怎么转移、是怎么分配,都是毫无意义的。如果阁下愿意讨论下一步的问题,那么我就认为阁下已承认了我在本贴提出的问题。
本贴的质疑仅仅是质疑马克思推导其反比定律过程中的逻辑问题,这自然是说其反比定律可能是子乌虚有的,或者是在马克思构建的逻辑下得不出来。
马克思没有定义“劳动的生产力”是什么。“劳动的生产力”是指劳动创造价值的能力还是指劳动创造商品的能力,我们不知道。个人理解,依马克思在推导中的陈述,“劳动的生产力”是指劳动创造商品(产品)的能力,依此便有“商品量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从而有“商品的价值量与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但是仅仅有劳动不能创造出商品(阁下能承认这是大实话我很高兴),自然没有“劳动的生产力是指劳动创造商品(产品)的能力”、“商品量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从而“商品的价值与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得不出来。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马克思是如何实现用劳动时间偷换生产时间的呢?关键在于“劳动的生产力是指劳动创造商品的能力”的确立。有“劳动的生产力是指劳动创造商品的能力”这种关系,自然劳动时间与商品这两个范畴在逻辑上具有一致性了,从而能这么说“我劳动一天创造了10件商品”,但是实际是仅有劳动生产不出商品。与商品具有一致性的时间是生产时间,不是劳动时间;与商品具有一致性的活动是生产,不是劳动。既然马克思在劳动时间与商品间进行了因果式陈述,那么我就有理由认为他用劳动时间偷换了生产时间。
生产时间是指人和物共同的活动时间,劳动时间仅指这其中人的活动时间,这二者是不可互换的,这就象我的生命时间不能与你的生命时间互换一样。我想阁下是能理解这一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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