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在这个过程中马克思是如何实现用劳动时间偷换生产时间的呢?关键在于“劳动的生产力是指劳动创造商品的能力”的确立。有“劳动的生产力是指劳动创造商品的能力”这种关系,自然劳动时间与商品这两个范畴在逻辑上具有一致性了,从而能这么说“我劳动一天创造了10件商品”,但是实际是仅有劳动生产不出商品。与商品具有一致性的时间是生产时间,不是劳动时间;与商品具有一致性的活动是生产,不是劳动。既然马克思在劳动时间与商品间进行了因果式陈述,那么我就有理由认为他用劳动时间偷换了生产时间。
请原谅我的直接,您还是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我是问您,马克思在哪里偷换概念了。可能我所理解的“偷换概念”罪与您所指控的“偷换概念”的说法,是两回事。请原谅,我没能理解您所指的“偷换概念”之所指,而我相信,可能多数人所理解的偷换概念,是我所理解之意:把原来使用的概念,错误的换成了另一个的概念。那么,依据这种理解,犯有偷换概念罪之人,其犯罪首要条件,就是首先要使用过,至少是提及过“被”其“偷换”的概念。所以我向您发出的疑问是,马克思在哪里使用了君所谓之“生产时间”,又是在什么地方,将他换成了马克思所谓之“劳动时间”。
看您的说法,我猜想,当然可能是猜错了,您所指的偷换概念,是马克思把本应当(这个“应当”自然是您的理解),使用您所认为应该使用“生产时间”的场合,错误(这个“错误”也是您的理解)的使用了他所使用的“劳动时间”。如果,您的指控是这个意思,那么,您所表达的是,马克思“错误”的使用了,与您所希望使用的概念不一样的概念(当然,他事前不可能知道,您会有这样的希望和要求)。这种“错误”,应不是那种“偷换概念”小人伎俩。而是您和他的观点有所分歧。
是这样吗?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3-31 13:16:3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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