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jd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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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方法论] 剩余控制权是一个意义极其模糊的空洞概念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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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zz 发表于 2012-9-18 17:06:2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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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这个概念的Grossman和Hart毫无经济学素养。他们是和中医类似的神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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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控制权 Grossman Gross Ross Hart 概念

沙发
remlus 发表于 2013-1-30 12:06:23
你不喜欢它就不要用好了,你如果承认合同可以是不完全的,那么剩余控制权以及权力理论都会很自然而然的出来,在逻辑上是联系在一起的。你如果不认同合同可以是不完全的,那么剩余控制权这个结论就没有了根据。这只是一个个人偏好问题,不值得拿出来说。

藤椅
1549335508 发表于 2013-1-30 15:15:12
犀利啊

板凳
1549335508 发表于 2013-1-30 15:16:07
都是大神

报纸
1549335508 发表于 2013-1-30 15:21:06
力挺楼主

地板
1549335508 发表于 2013-1-30 15:22:42
这个问题很值得探讨

7
1549335508 发表于 2013-1-30 15:28:56
资料才是王道

8
罗鹏 发表于 2013-2-22 02:17:38
剩余控制权,嗯,就是一个经济学行话,同土匪黑话没实质区别。
本土匪向新入伙的解释一下。所谓剩余控制权,要同剩余收益权对着讲,这样容易明白。
为说明问题,简化情景。比如一个个人投资企业,正式名称叫业主企业。该业主如果自己单干,还可以叫个体户。那两权是这个业主脱离单干,开始雇人帮忙时,为了说明业主同雇员的权利义务关系造出来的词。一般,业主买断了雇员在工作时间内的劳动力(注意,是指能力,而非劳动这种活动),具体表现为业主发给雇员一个相对固定数额的工钱,雇员也认可这一点,当然钱不是白给的,而是买下,说租入也可以,雇员的劳动能力,在工作期间,业主有权指使雇员干着干那,而雇员在工作时间,按契约是不能利用已不属于自己的劳力去为自己谋福利的(实际情况却经常这么做,工作时间打瞌睡、玩麻将、煲电话粥、谈自己的买卖等)。第一个剩余权便很好理解了,那就是一段时间企业的总销售价值减掉雇员的固定工资,此差额即剩余,可正可负,但它属于业主的收入,或者说业主有权得到这个剩余收益。那么剩余控制权呢?其实已经包含在上面提到的契约里。狭义讲,剩余控制是说我业主的收益,想怎样用就怎样用,同拿了工钱的雇员没关系,广义讲,就是控制权,我买下的劳力、土地、房屋、机器、专利、材料等等,都归我控制。后面那几项好说,买断了,就同原所有者木啥关系了,唯有劳力这要素特殊些,需要管理,而不是像那些物质或方法可以随意支配而不影响效率、进而不影响剩余。管理,就是雇主(或代理人)同雇员(或下级雇员)之间互动,从雇主一方就是希望雇员不偷懒、努力工作、服从岗位分配,从雇员一方就是希望多拿钱少干活、甚至不干活还拿钱最好了,或者拿一定的钱干最清爽的活。这个在哈特那里叫做不完全合同,在管理学来说,就叫做管理。
黑话解释完毕。
用一种错误去纠正另一种错误,并不能使错误得以消除;用一种邪恶来对抗另一种邪恶,最终会使邪恶得以壮大。——罗鹏

9
jdzz 发表于 2013-2-23 17:59:00
罗鹏 发表于 2013-2-22 02:17
剩余控制权,嗯,就是一个经济学行话,同土匪黑话没实质区别。
本土匪向新入伙的解释一下。所谓剩余控制权 ...
其实说哈特是管理学者还算说得过去,但他的这个概念在经济学上是没有位置的。很多人爱用剩余这个概念,在经济学上,是不存在所谓“剩余”的。各生产要素产权人在选择权衡下投入要素获得产品作收入回报,所有的收入都会根据各要素的边际贡献分配完毕,根本不存在所谓剩余。“利润”的概念在基础经济学上是不科学的,要素的价格或者说(机会)成本即为其获得的收入,并无利润可言。认为存在“利润”“剩余”其实犯了和马克思一样的错误,即把历史成本当成了成本。利润或者说剩余是使用历史成本的会计上的算法,即现在的收入—以前的付出。

代替剩余的概念应该是租值。租值可以说是行为选择主题某个选择下收入与机会成本的差值。然而这个差值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依研究者和行为人的观察视角而变。收入和成本本是一个硬币的两面,租值也可以看成是成本。是观察者未观察到的成本。比如作为租值概念最早来源的“地租”,起初人们认为只有劳动贡献农产品收入,是价值的唯一创造者,地主是剥削者,价格超过农民劳动所得的收入被认为是剥削所得的地租。

所谓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均为租值。作为选择主体的消费者行为者为利益最大化而做出某项最优选择,认为跟“次优”选择之间有个利润或者说剩余的优胜,实际上是没有看到所获得的这个“利润”也是一种要素成本。然而可悲的是,长期以来,多数经济观察者同样没有看到。

所以,剩余收益只是一个会计概念。

剩余控制权据哈特的解释是合约没有规定的对物品或者说资产的使用权决定权收益权等等,认为剩余控制权所有者即为整个物品产权所有者。哈特不完全合约的视角本就是不合适的,其实,他后来在应对质疑时,也改变过观点,认为不完全合约本身也是理性选择。这种观点的变化实质上把他以前的整个立论基础给推翻了。实际上,所谓的“完全性”只是一种理想化的价值判断,现实世界中根本不存在,这不是一个实证科学的概念。合约本没必要完全、完美,世界本就是稀缺的,约束人的权利关系也当然有成本。人们会根据缔约的成本和收益选择合适的缔约条款。交易费用(即缔约成本)的变化导致合约结构的变化,所以有时固定租金合约是最优,有时分成合约最优。

不完全合约理论中,资产专用性、双边锁定,互敲竹杠,是双方在未缔约状态下以独立的方式选择投入要素的结果。后来哈特认识到,资产专用性(其实就是垄断)不是必要的,换成互补性更好。可各位有没有想到,互补性本质就是产权没有明晰划分的问题啊!!和外部性是一回事。我做出一笔投入,不可避免地让你凭空得到一部分好处,双方皆如此,这就是互补性。产权没有划分来源于交易费用,当然是行为人权衡后的最优选择。科学的实证主义的经济学关注的重点不应仅仅是用数理工具模拟互补性带来非效率的过程,而是寻找交易费用的来源特征是什么,不同现实约束条件下,交易费用决定了怎样的合约结构。

这就是科斯和科斯定理所主张的真实世界的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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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3-2-26 11:34:00
稍微琢磨了一下。俺对要素分配论和“固定——剩余”分配论这两个看似不同的东东,没有预设的立场。
事情的关键是如何更好地描述和分析问题,这样,就有了角度和着手点的区别。
实际生活中,“利润——工资制”确实存在,并且,利润虽然可以按要素分配论描述为资本的收益,但它确实特殊一些,比如不定数额、不定比例,比如数额可正,可为零,甚至可为负。这样,按要素分配论,这些特征体现不出来,为什么的问题也就体现不出来了。换个角度,从利润与工资对比着描述和追究,可以有相当的启发作用。所以,感觉还是不要一棒子打死为好。我所不满意的是,有利润或毛收益这样既符合财务学习惯又为人们容易理解的概念存在,非要造个“剩余”的说法,乃是“脱了裤子放屁,多此一举”。直呼利润和毛收入就可以了。
用一种错误去纠正另一种错误,并不能使错误得以消除;用一种邪恶来对抗另一种邪恶,最终会使邪恶得以壮大。——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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