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jd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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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方法论] 剩余控制权是一个意义极其模糊的空洞概念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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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3-2-26 11:43:01
总收入—全部成本=利润,如按要素所有者来分析,就是,总收入—投资人以外的其他全部要素所有者的收入。
若,总收入—固定工资,是什么呢?俺觉得用“毛收入”“毛收益”的说法更贴切。
毛收益—除了工资以外的其他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即利润。
以上补充说明。
用一种错误去纠正另一种错误,并不能使错误得以消除;用一种邪恶来对抗另一种邪恶,最终会使邪恶得以壮大。——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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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zz 发表于 2013-2-26 20:40:56
罗鹏 发表于 2013-2-26 11:43
总收入—全部成本=利润,如按要素所有者来分析,就是,总收入—投资人以外的其他全部要素所有者的收入。
若 ...
“总收入—全部成本=利润”
——全部成本就是全部要素的收入,包括具有管理能力信息优势的管理者获得的收入,从经济学理论上看,总收入减去这些要素收入为0。(应注意,经济学里,收入、成本这些概念都是理性行为主体实际决策前的主观预期,因此直接决定人的行为)为什么现实中具体的企业经营活动中还有利润呢?因为投入决策既已做出,并且信息约束发生变化后,事后的实际收入未必等于预期收入。两者之差就是“利润”。不过显然,这个利润对人的行为没有任何影响。理论上,要素投入及收入分配决策都是按照预期收入和成本的权衡进行的。

那么,在现实具体的企业经营中,如何处理这个“利润”呢?其实,利润是现实世界中最常见的概念,人能幸运地来到这个世界上就是一个最大的利润。虽然人有信息获取和分析能力,但人不是神,大多数事情对人来说毫无概率分布可言。这种天上掉下的馅饼一开始是没有产权的财富,会在竞争下以最节约交易费用的制度/规则得到分配(最原始的就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对于企业经营来说,如何分配这部分意外收益需要结合具体现实条件具体分析。

可是,目前很多学者的处理令人非常不满意!剩余收益、剩余索取权的概念是从阿尔钦(1978)团队生产理论大行其道的吧?该理论认为企业经营者(管理者?)拥有信息优势是风险偏好者,其他要素所有者如工人是风险规避者,喜欢拿固定工资。经营者把所有的其他要素组织起来,这种能力也是应该获得回报的,回报方式是剩余收入。

说的好听点,这个理论得解释力是极其有限的。如果用“剩余”这种减法的形式,那剩余收益应该包括两部分,一是其管理能力和信息优势获得的回报,二是您所说的“利润”。阿尔钦他们认为经营者偏好风险,那这部分就应该做为偏好风险的回报,当然,赌输了也得承担损失。大谬!经营者的风险偏好回报已经在第一部分里面了(任何理性人都是风险规避者,风险偏好的资本是信息优势)。现实中,经营者承担这部分意外的盈利或亏损只能说是制度安排的一种。您可以观察下现实世界,轻易推翻这个结论,在现代股份企业制度中更明显。该理论认为工人等要素所有者只拿固定工资也是一种毫无理由的特殊的假设,事实上,企业意外亏损,工人得不到工资是很正常的现象。从长期来看,所有参与者都会获得这部分无主的“利润”。

团队生产理论影响下主流的企业理论对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现象的解释必然是一塌糊涂。很多人和马克思一样默认资产所有者就是管理者。像哈特的理论一样,对知本家充当管理者、职业经理人是难有恰当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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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3-2-26 22:50:01
阿尔奇安大师仙逝了,但这并不妨碍俺对他的管理者“创造”“剩余”的说法有意见。这个剩余本来就是利润,而利润是资本要素所有者兼经营、组织者的混合报酬。这个早在非投资的经理层出现前就有的。在这一点上我同意你的意见。
我的看法是,企业总产品是各方所有者合作的结果,但,各方对这一总产品或其价值的分割,同各自的贡献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存在谁创造了利润或“剩余”的问题。利润也好,“剩余”也好,只不过是某种分割总产品或总利益的契约形式造成的一种定价方式,正如杨小凯所说的“间接定价”。
关键在于“创造利润或剩余”的说法是荒谬的。契约是在合作之前定的,契约规定了分割利益的方式,但这同合作者的贡献大小和比例无关,因为合作还没开始,产出更不知道会是怎样的。人们可以说,在以后的时间里,合作者可以重新谈判修改契约,比如工人要求不断增长的工资,比如要求参股,比如投资者给予高管股票期权或者愈来愈高的年薪,但是这都只能是单方面的邀约,新合同必须得到对方的同意才能生效。但,说这个契约一开始就是“错”的,便是荒谬的,因为,如果是“错”的,这个约一开始就不可能签。
原则上,利润工资制,便意味着双方同意资方拥有工人劳动能力的控制权(但这个权利需要有界限,而这个界限早期是模糊的,比如投资者要求工人做工出力是可以的,但要求工人做玩物是不可以的,但现实却存在着相当多的性侵犯),并且合作生产的总产品及其价值,同工人无关,无权要求。这与投资者同借给自己资本的借贷资本家或租赁资本家所签订的合同是一样的,投资者被同意拥有所借款项或物品的使用权,且后两者在获得利息和租金条件下放弃对最终的总产品价值分割权或者“索取权”。
为什么后两者成为了外部人,而工人成为了内部人,则是由于工人与其承载的劳动能力一体化造成的。
用一种错误去纠正另一种错误,并不能使错误得以消除;用一种邪恶来对抗另一种邪恶,最终会使邪恶得以壮大。——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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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3-2-26 23:02:35
某人拥有“剩余索取权”,不是因为他或她“创造”了“剩余”而合法,而是因为其他要素所有者放弃了“剩余索取权”而合法。这些所有者们要求利息、租金和工资,就是放弃了“剩余索取权”的明示,跟什么“创造”不“创造”无关。知本家如果只是要求工资或专利使用费,也一样。除非他或她要求“剩余”也即要求股份和分红,且投资者同意,他或她就成了真正的知本家——享有数额不定普通股分红。注意,不是优先股。
用一种错误去纠正另一种错误,并不能使错误得以消除;用一种邪恶来对抗另一种邪恶,最终会使邪恶得以壮大。——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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