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的实体是效用,同时也包含着创制这一效用所耗费的代价;因此价值问题包含着这两个方面的意义。效用体现为某物品的用途,与这种用途在不同的人那里发挥出来的程度(前者为“客观效用”,后者为“主观效用”)。在生产这种物品的过程中凝结着的实际代价,决定了价值所具有的量。许多经济学者都认为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了物品的价值量,这是不对的。正确的“价值决定”应该是:物品所实际耗费的具体价值,也就是物品的“个别价值”;其中的理由前面已经阐述了,虽然目前还没有经济学者认可将“个别价值”提升为“价值决定”,但从以上阐述的价值的“代价---补偿”属性来看,这个观点是有充分根据与道理的。实际上,马克思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要寻求的是直接的“代价---补偿”,即物品能够即期“卖出去”、能够使耗费得到直接的补偿,才算有价值;卖出去的价格是多少,其价值就是多少,卖不出去就没有价值,---虽然马克思一直在强调:不是价格决定价值,而是价值决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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