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安全生产法》煤炭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当第一要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权负责
。”但在现实安全生产管理中,有些煤炭企业领导干部,尤其是一些主要领导,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矛盾,对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隐患麻木不仁,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不负责任的五种表现
第一个是
有些煤炭企业领导在执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时言行不一,口头喊安全第一,文件写安全第一,会议讲安全第一,而在实际工作中却不坚持安全第一,忘记了自己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自觉不自觉地把安全工作让位于其它工作。尤其是
当安全与生产发生冲
突时,把主要精力全部用在了生产上。有的领导干部检查安全工作走马观花、蜻蜓点水,检查结果往往得不到预期效果。正如工人一针见血指出的:提前通知的各种安全检查还不如不查。
第二个是
有些煤炭企业的领导干部管理不到位,作风不深入,工作不扎实,检查走过场。他们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以传真贯彻传真,以通报贯彻通报,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浮光掠影;上级要组织安全大检查了,突出抓一阵,以达到检查团的好评和肯定,检查团走后一切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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