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施工安全协议
我司是火灾重点防护单位,为保障工程施工、动火的安全,确定双方安全防火的权利与责任,特规定下述要求
,乙方必须遵章守法,如乙方违反如下规定
,甲方有权进行制止
乙方违反相关作业,并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动火前“八不准”(1)未办理《动火证》,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准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准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
不准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未经排除残存的易燃液体并洗涮干净不准动火;
(5)凡内存易燃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不准动火;
(6)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
不准动火;
(7)动火监护人未到位或人员配备不够不准动火;
(8)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准动火;
动火中“四要”(1)动火中要有保安作现场安全总指挥,动火和监火人员必须积极服从
安全总指挥的统一调配;
(2)现场安全责任人和动火人员要随时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
头要立即停止动火;
(3)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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