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安全章程规定
1、生产设备的照明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度,但要消除各种频闪效应和眩光现象。
2、设备上的相对运动部位,应具备
良好的润滑。
3、机械设备应没有易伤人的锐角、利棱、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分。
4、生产设备上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地方,必须配置声的、光的或声光组合的报警装置。
5、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
2米以上时,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栏杆、防护板等。
6、需进入内部检测修理
的可运转设备,必须设置起强制作用的安全防护装置。
7、冲压设备以及在加工过程当中
容易伤人的设备都要安装安全装置。
8、凡高度在基准面
2米之内的所有传动带、传动链、转轴、联轴节、带轮、链轮、飞轮、电锯等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装置,并且可靠。
9、高速旋转的零、部件或工具、工件、联接件等有飞甩危险,应采取防松脱措施,配置安全防护装置。
10、人员可能触及的生产设备的过冷过热部件,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
11、各种机械设备的附属设施如金属构架、操纵台、平台、脚手架、梯、防护栏杆、绳、网等
都应当符合
有关标准。
12、对复杂的生产设备和重要的安全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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