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编号:市场开办者(甲方):
场内经营者(乙方):
为了进一步保证
进入市场交易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责任书:
第一条甲方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和《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
对乙方的经营活动及其食用农产品进行管理。
第二条甲方实行主体资格审查备案制度,乙方进场交易应当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主体信息或者身份信息。
第三条乙方应当如实记录入场交易的食用农产品产地信息,并提供下列随意
一项证明材料:
1.生产单位或者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产地证明,或
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包括自我检查
合格证明;
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有效的认证证书复印件,以及近
1年内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3.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4.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出具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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