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口设置及标准化
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标准化
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2022-05
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2022-05
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GB15562.1-1995
,GB15562.2-1995
)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
“排污口”。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
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XX省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当符合
“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
”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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