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一)使用部门需临时用电时应申请办理
“临时用电审批表
”一式两份,报安全技术部审批,使用期为
15天。如继续使用由使用部门提前一周
重新办理手续,前后两次为
30天,到期不再申请,由装接电工拆除。
(二)手提行灯必须采用
36伏以下的低压行灯,金属容器内和潮湿地带电压不得超过
12伏。(三)装接使用的电气接线板,统一由设备车间工具间编号、保管、借用,并做到定期检查和记录、确保安全使用,到期未经保养或损坏的,不准外借使用。
(四)临时用电的范围,为检测、修理
、抢修用电及安装施工用电和特殊原因用电。临时用电分
A、B两类控制,
A类为防火压、
B类为外防火压。
(五)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要严格执行
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六)A类临时用电使用的临时电源,设备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火等级要求,或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
施。(七)临时用电的单相与三相的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电缆。
(八)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设高度不得低于
2.5米,汽车通行的道路不得低于
5米。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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