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要求
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
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习
。三、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习
。四、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
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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