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临时用电施工照明装置一般要求
1、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
PE线相连接,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隔离开关、短路与过载保护电器和漏电保护器,并应当符合
本规范第
10.2.9
条和第10.2.11
条的有关规定
。2、室外220V
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
3m,室内220V
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
2.5m
。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
300mm
;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
500mm
,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达不到规定安全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3、路灯的每个灯具应单独装设熔断器保护。灯头线应做防水弯。
4、荧光灯管应采用管座固定或用吊链悬挂,荧光灯的镇流器不得安装在易燃的结构物上。
5、碘钨灯及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
3m以上,灯线应固定在接线柱上,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6、投光灯的底座应安装牢固,应按需要的光轴方向将枢轴拧紧固定。
7、螺口灯头及其接线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1)灯头的绝缘外壳无损伤、无漏电;
2)相线接在与中心触头相连的一端,零线接在与螺纹口相连的一端。
8、灯具内的接线必须牢固,灯具外的接线必须做可靠的防水绝缘包扎。
9、暂设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