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审批工作程序
一、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
二、受理范围
个人和单位申请开办医院(含专科医院)。
三、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程序
个人和单位申请开办医院,按审批权限规定向市卫生局(医政处)或所在地区卫生局提交设置申请书。经初审提供材料真实完整的由市、区卫生局受理。受理后
30日内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审核,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申请者,由市、区卫生局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其中由区卫生局审批的,应复制一份申报材料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备市卫生局(医政处、中医类交中医处、基层卫生类交基妇处)。市卫生局有权在按到备案报告
30日内纠正或撤消区卫生局作出的不符合相应条件和程序的《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对不予以批准的申请者
,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其中应报省卫生厅审批按照相关规定
程序审报。
四、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注: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申请
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明;所在地周围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所在地人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