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l.0.2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l.0.3条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1.0.4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
第2.1.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第2.1.3条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第2.1.4条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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