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控制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监理单位在建设监理中的安全控制责任,它们是以规章的形式提出的,是对以前规章的进一步延伸,监管单位职责的规范和合同。相比之下,监督单位的责任更重。在这种环境下,研究了施工现场监理机构的安全控制方法,监理单位避免了法规规定的安全风险,提高了工程监理水平,保护自己的利益具备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图根据规定的要求,对监管机构的现场安全控制方法进行初步探讨。
首先,监管单位安全控制条例的基本要求。
根据规定,监管单位的安全控制责任包括下述方面(第14条):
(1)确保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特殊施工计划符合工程施工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要求建设单位纠正发现的隐患;
(3)当建设单位拒绝整改时,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4)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
《条例》第26条规定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包括: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和起重工程,脚手架工程,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拆迁爆破工程和其他危险工程。
《条例》第57条规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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