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和施工关系七大忌
一忌不讲原则,一团和气。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首先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是一对矛盾对立统一体。这种关系在监理合同与施工合同文本中就已经明确。监理工程师要在法规和合同授权范围以内,严格改造自己的职责,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独立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否则,工作中模棱两可,当“好好先生”,遇到原则问题绕开走,监理就会沦落为聋子的耳朵瞎摆设,成为施工单位的附庸,失去了设立“第三方监理”的意义。这种金玉其外的“好”关系,损害了监理工作的立业之基,无论是建设单位和有远见的施工单位都不愿见到。
二忌高高在上,不讲礼仪。
少数监理从业人员认为代替业主行使工程监管权,高人一等,看不起直接和脏、累、险、苦工序打交到的施工人员。笔者曾经听到这么一个故事:一位年龄较长的监理和一位刚参加工作不久的监理一起到工地巡检,年轻的监理看见一位老工人上料的铁锨碎石中有一个泥块,便对这名老工人说:“哎,把这泥块给拣出来!”老工人却好象没听见,依旧故我。而此时,旁边那位年龄较长的监理一言不发,躬下身去,把泥块给剔了出来,自此,那个工地材料中再也没有出现过影响施工质量的杂质。两位监理的言行,前倨后恭,结果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