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在重罚,痛在违法
——写在《安全生产法》实施一周年之际
死了那么多人,罚得再多也不过份;过份的是,为什么出了事故才罚,而不是发现有违法行为就罚。这是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在安全生产有法可依的前提下,不容回避、又必须解决的问题。对违法生产视而不见,放任那些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继续生产,这就是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也就是我们安全监管力度不够、姑息迁就种下的祸根。
今年8月,全国许多媒体都报道了
“3.22”
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处理结果:XX省
吕梁地区孝义市孟南庄煤矿被处罚款
2118.58
万元,涉案的
23人受到相应处理,其中有
5人被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事引起社会广
泛关注,的确是一件难得的事,这是依法治安全的成功记录。但是,如果全面透视这件事情,人们不禁会问,假如孟南庄煤矿没有出事,会受到这样的处罚吗?为什么孟南庄煤矿能持过期证照违法生产并脱离安全监管达三月之久?人们还会问,这是在处理事故,还是在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如果言明是在处罚违法行为,兴许会触动各行各业的敏感神经,促进全国的安全生产。
这张罚单早就该开
从构成孟南庄煤矿巨额罚款的最大的一部分看,其法律依据是《煤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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