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气设备安全保护措施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井下必须具备
“三大保护
”,为了让
我矿井下电气设备供电安全可靠,特制定本措施,望相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组织措施:
1、技术指导负责人:李玉洪
2、现场落实人员:曾庆荣、罗跃平、涂兴近、税康、袁国顺。二、技术措施:
1、(1)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2)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备
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井下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
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项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
装置。(3)井下配电网络(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
短路保护装置:
必须用该配电网
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段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
保护装置必须保证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启动。
(4)矿井高压电网,
必须采取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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