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IPO的必经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设立股份公司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用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实务操作来看,由于中国证监会要求股份公司设立后经过保荐机构辅导方可申请发行股票,因此募集设立方式并不具备可操作性,综合起来看,当前设立股份公司可以选择直接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与原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两种形式。
设立股份公司之前或者申报之前的资产重组
有限公司由自然人控股,且该自然人及其关联方未控制其他经营实体或者经营其他业务,这种情况下进行整体变更最为简便;有限公司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控股,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由自然人控制,无论是这个法人、非法人组织还是自然人均未持有其他经营实体或者经营其他业务,也可以直接将该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还控制其他经营实体或者经营其他业务,则需要先行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完成上市主体的搭建,再将上市主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或者在股份公司设立后、申报前完成资产重组。
辅导与申报材料制作
实践中,辅导既是上市过程的必经环节,也是申报前的重要筹备期。在此期间,保荐机构会进一步完成尽职调查,解决企业上市前需要解决的规范性等问题,并完成财务审计及申报材料的制作。
实践中辅导的通常程序与要求,特别提醒具体操作时必须以发行人所在当地证监局的规定为准。
辅导备案,保荐机构与辅导对象形成辅导关系后,提交辅导备案申请,辅导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辅导备案申请报告;辅导人员姓名及其简历;保荐机构及其辅导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辅导对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简历;辅导协议、辅导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方案;辅导情况备案表。
辅导过程,保荐机构应按照提交的辅导工作计划,认真开展辅导工作,按阶段报送由辅导人员和保荐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保荐机构公章的辅导工作备案报告。
辅导验收,保荐机构完成辅导工作,达到辅导计划既定的目标,可以申请辅导验收。
申报材料制作,《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保荐机构决定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可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审核,主要通过提出问题、回答问题方式展开,督促发行人切实承担信息披露第一责任,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要求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涉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8号:股票发行上市注册工作规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或者其有关职能部门请示报告。
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将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证监会在交易所受理项目后,开展注册准备工作。
证监会基于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法履行注册程序,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以下简称发行监管部)具体承担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的注册职责。
注册发行,在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监管机构将进行注册,并通知企业可以开始发行股票。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发行工作,包括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并最终在主板市场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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