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健康保护管理制度
目的:为了维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员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企业的建设和发展。
范围:本厂所有女员工。
内容:1.不得在女员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女员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女员工在怀孕期间,部门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4.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
5.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员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6.怀孕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7.女员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员工怀孕流产的厂内可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十天时间的产假。
8.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个班次(上、下午)的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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