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情况
,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加强
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项规定
。第二条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
100%。第三条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四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
“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应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当严格
执行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SH3063
-1999
)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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