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配备标准(试行)
1总贝!1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 技术工人的配备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 训
I,提高人员素质,提升企业综合施工能力和工程
工程质量平安管理 水平,根据《建筑法》、《
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建设工程
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建筑业持续健康
开展的意见》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方法(试 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适用范E.1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
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配 备。执行本标准应同时满足住建部相关规定要求。
(1)因伤病(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 责的;
(2)主动辞职、退休或调离原任职企业的;
(3)因发生工程质量、
平安生产事故或违法分包、挂靠转包等违 法违规行为,受到
处分不能继续担任相应管理工作的;
现场管理人员变更的,施工单位应在变更后
3个工作日内提交相 关印证材料报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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