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1目的1.1为了进一步加强
进出口压力容器的管理,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信誉,确保进、出口压力容器产品检验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
“细则”。1.2我院检验人员按照本细则,制定具体产品的检验实施细则和办法时,应当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依据
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
协议等进出口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飞行器和军事装备上的压力容器。
本细则用
于对列入国家质监总局制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中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本院只对检验项目结果负责,对外出具商检中涉及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方面的检验报告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审核盖章后提交收用货单位。
3编制依据
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3.1.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3.1.3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3.1.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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