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水文地质观测工安全技术操作章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操作章程
适用于本矿井的水文地质观测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必须经过专业知识培训
,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3条必须熟悉《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中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4条必须经过煤矿安全知识培训,掌握一定的防灾和避灾知识。
三、安全章程规定
第5条严格按照
《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中的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操作。
第6条必须掌握矿井水文地质的观测、分析方法,以及仪器、仪表的定期检校、保养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7条提交的各类成果资料必须经技术主管或分管科长把关审核。水文地质观测结果应当及时
复查、核实,确保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真实可靠。
第8条严禁在水文地质观测、计算、资料编录、总结等工作中弄虚作假。
第9条发现重大水害隐患,必须及时汇批,紧急情况应当直接
向矿凋度室或矿有关领导报告,并认真做好记录工作。
第10条对小煤矿、老窑、老空积水区的观测,必须要有两个人
以上,严禁单人进行观测。严禁擅自进人通风不良或空顶区域内观测水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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