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1、地面消防水池必须保持有
200立方米以上的水量。
2、井口、主扇房及瓦斯抽放泵房附过
20米内不得有烟火存在,严格入井检查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引火物入井。
3、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气焊和喷灯焊。井口房、井下蛔室及主要进风巷需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要有
经矿技术负责人和矿长批准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
措施要求进行。
4、井下铜室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
5、井下大巷消防管路必须每隔
100米设置支管和三通阀门(阀门必须能开关),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的消防水管末端距工作面煤壁不得超过
20米,末端用胶管接至采面,并保证上下胶管能
在采面中部、相交。
6、井筒、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进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酮室,主要巷道内的胶带输送机的机头前后两端各
20米范围以内
,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7、必须在井下消防材料库中配备
10台以上的灭火器,各机电恫室、检测、修理
地点、井底车场及各采煤工作面进回巷距上、下出口
30米范围以内
要放两台灭火器,且保证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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