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
)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以下简称安全费用
)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
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
3—8元;2.低瓦斯矿井吨煤
2—5元;3.露天矿吨煤
2—3元。(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5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
6元。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
(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照相关规定
程序备案。
第四条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以内
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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