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ruhemiadui
82 0

[学习资料]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推广有奖]

  • 0关注
  • 12粉丝

已卖:2328份资源
好评率:99%
商家信誉:一般

硕士生

50%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0
论坛币
1138 个
通用积分
2722.0065
学术水平
6 点
热心指数
8 点
信用等级
10 点
经验
-6594 点
帖子
0
精华
0
在线时间
356 小时
注册时间
2012-6-24
最后登录
2026-1-28

楼主
ruhemiadui 发表于 2025-7-6 15:08:38 |AI写论文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十条禁令
”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政府
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
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
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一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
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
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相关部门
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
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
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 ...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瓦斯突出 煤矿企业 新建项目 发展改革 管理部门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扫码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6-1-30 1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