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2012/03/19
实施日期:
2012/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文号:
颁布单位:
工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第21号《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已经
2012
年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
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
2012
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长苗圩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管理,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审批。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境内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海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