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安全作业章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项制度
。第二条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在运转的生产区和具备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
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二)本公司内部的临时用电,由用电部门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书
到安全主任处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
1年。第四条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当立即进行拆除
,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安全主任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五条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备
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当由
电工排除。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
装置内不得低于
2.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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