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界定明细(探讨稿)
第一章 干部管理十大行为禁区
1、凡是发生轻伤事故的单位,跟班队长一律停职到安检科学习,等候处理;凡是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跟班队长一律撤职。
2、凡是发生工伤事故瞒报的,队长一律撤职。
3、凡是发现干部违规违章指挥或发现员工违规违章作业而不及时制止的干部一律撤职。
4、凡是干部井下睡觉及酒后入井的,一经发现一律撤职;凡是跟班队长私自空岗、脱岗、提前升井的,一律停职到安检科学习,等候处理。
5、凡是无措施或被下达停工通知书后而擅自开工生产的,队长、跟班队长、技术副队长一律撤职。
6、 凡是耙矸机、综掘机照明灯不亮,一律停止使用,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一律开除留用一个月进入劳务市场学习,情节严重者一律开除矿籍。
1、不坚持敲帮问顶、不使用临时支护、空顶作业。
2、人员没有撤至安全区域开动耙矸机、综掘机或放炮。
3、安全意识淡薄,一年内违规违章作业2次以上。
4、斜巷运输闯红灯或乘坐猴车时与他人嬉戏打闹。
5、斜巷运输超挂车辆,不使用正规的链环、插销及保险绳。
6、在井下睡觉、拆卸矿灯。
7、在井下打架斗殴,威胁、辱骂管理人员。
8、携带烟草、点火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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