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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2012年2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4月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各类工程施工所产生的余土、余渣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建设、园林、环保、水利、公安、交通、财政、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排放建筑垃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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