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十八项管理制度之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转变干部工作作风,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近期转发的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规定。
一、干部下井指标按[2008]3号文件规定:
1、矿党委书记、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安全生产副矿级干部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其他副矿级干部每月下井不得少于2次。
2、安、生、技正职每月不低于18个、副职每月不低于20个,现场管理人员每月不低于22个(调度座机人员每月不低于15个)。
3、一、二线单位行政正职及技术人员每月不低于22个,支部书记每月不低于22个;一二线单位带班副职每月不低于22个;二线其他副职每月不低于22个。
4、挂钩科室负责人每月下井不低于6个。
二、下井时间及带班规定:
1、矿长值班实行井下带班作业制度,主值班带中班或夜班,副值班带其它两班,带班作业要与工人同上同下,升井后必须本人填写各项记录及交接班情况,由调度室汇总留底存档。矿级干部其他下井时间不低于4小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