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安全生产领域的租赁行为
近几年以来
,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安全生产事件,其中不乏涉及因违法发包或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而引发的事故,各级安监部门也为此做了很多工作
,但此类事情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并认真思考、总结安全生产领域发包或出租(本文统称为
“租赁”)行为存在的不足
以及对策措施。
一、租赁行为的现状
目前,针对租赁行为的现状,笔者暂且将之概括划分为
“显性租赁
”和“隐性租赁
”两种,“显性租赁
”主要表现为对外公布承租行为,这也是比较容易监管的,而
“隐性租赁
”往往是容易发生安全生产问题的,比例也较大,出租人与承租
人之间以
“参股”或“内部员工
”或“加工”等多种形式
操作,实际上生产经营活动部分甚至全部是承租人在操作,但对外还是称出租人自己在经营,具备
一定的迷惑性。
为了进一步方便
理解,笔者简单罗列两种租赁事例:
1、A企业是危化品纯仓储企业(有资质),主要为其他企业提供化工原料的仓储服务,
B企业是危化品贸易单位,没有仓库,为解决货物周转问题,有时需租用仓库储存货物,这两类企业一般会构成
“显性租赁
”关系。2、C企业是化工生产企业(有资质),法定代表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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