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9号)和国家电监会关于电力安全信息报送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南方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方区域范围以内
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力安全信息指电力事故(事件)即时信息、电力安全综合信息,以及电力监管机构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安全信
息应当遵循真实、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五条南方电监局对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安全信息情况进行监管评价,定期通报电力安全信息报送情况。
第二章报送方式和要求
第六条南方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电力企业直接向南方电监局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电力企业向南方电监局报送的同时分别抄报广西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海南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云南省、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电力企业分别向当地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电力安全信
息。(详见附件
4)第七条电力企业应指定本企业负责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联络员,并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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