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现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
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项规定
。第二条本项规定
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列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机械式停车设备。
第三条在用的起重机械必须是具备
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备
《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并具备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
”的产品;对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机械必须经部里认可的检验部门鉴定认可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各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
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向使用单位提供服务,以保证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部责任
,明确操作、指挥、维修、监护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机械员,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第六条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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