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生产经营单位三级安全教育存在的不足
为了强化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大局观
,进一步推进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0号令)等法规的贯彻落实,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根据山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鲁安监函字〔
2011
〕24号)通知要求,笔者所在市开展了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在这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笔者发现当前生产经营单位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差
甚远,令人担忧,现在将
生产经营单位三级安全教育存在的不足
汇总如下,希望引起安监战线的同仁们的重视。
一、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国家安监总局第
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之前
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新工人入厂必须严格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然而,在我们执法检查过程当中
却发现相当一部分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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