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处理与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施工承包商发生的各类事故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统计报告。
第二条国务院第
493号令公布自2022年
6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
“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
“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条事故的即时报告
1、施工承包商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当立即
以快速方式向公司、监理报告,同时向承包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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