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验收员安全规范
⑴验收危险化学品前,应当核查送货单位、车辆和人员(包括委托运输的)的危
险品运输资质,对无资质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
报告。⑵应当复印相关的资质证明并妥善归档备查。
⑶必须经过国家授权部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后方可上岗作业。
⑷在危险品验收作业时,必须按要求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
。⑸应当索取送货商品的
CSDS
和检验报告。
⑹必须进行货单核对,做到
“七对二完好一清晰
”--商品编号、品名、规格、
包装、牌号、数量、危规编号,商品内外包装和外观质量完好,商品标志(安全
标签等)清晰有效和
“二查”--查生产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书。
⑺必须按公司规定的验收比例开箱查核。
⑻剧毒爆炸品验收必须坚持
“五双”制度,必须查验封条、封口是否完好,箱内
是否有“告用户书(开启封口前检查数量)
”,对按比例开箱和零星商品瓶瓶点验。
8⑼验收完毕,应当立即与保管员点交入库。
⑽严禁使用铁制工具从事一级易燃易爆商品的开箱验收,严禁赤膊、穿拖鞋、背
心、铁钉鞋从事危险品验收作业,严禁随意处置危险品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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