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财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第二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三条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是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汇总、编制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对仪器设备占有、使用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3.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帐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考核。
4.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组织采购供应。
5.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
1.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
1000
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单价在500元(含)以上1000
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3.通用设备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一般性设备,如服务器、台式机、防火墙、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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