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联系制度
一、地质测量与设计、施工、回采等应相互通力合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有关业务联系必须通过委托书,会议等制度进行。
二、设计部门需地质测量部门提供资料时,必须率先由总工程师签字,并提交委托书。
1、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伸等设计所需地测资料,应在设计前三至五年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地测资料应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
2、采区设计所需地测资料,应在设计前二年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地测资料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交付。
3、回采工作面所需要的地测资料,应在采面掘出来后十天内提交。
4、掘进各类巷道所需要的地质测量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测部门,地测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5、零星小型设计所需要的地测资料须事先联系,商定提交付日期限。
6、重要井巷贯通工程,设计部门应提前向地测部门提供设计图,并在总工程师的主持下,通过业务会议共同确定贯通允许偏差,保证地测部门有足够的测算时间。
三、与施工单位业务联系
1、各类巷道开口,需提前一周通知地测部门准备资料,以便按要求放线,停头或复头也应当及时通知地质测量部门进行检校。
2、各类巷道的中腰线标志,施工单位必须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遇到损坏或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